服務條款

台灣自媒體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自媒體產業發展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協助自媒體培養專業能 力,建立自媒體營運能力與產業秩序,幫助自媒
體與企業、出資人間之構通,並促進相關 產業的共同發展,關懷自媒體發展需求及弱勢扶助。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 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育自媒體、促進自媒體生態之育成。
二、透過開辦虛實訓練課程,提升自媒體自身專業職能。
三、協助自媒體與相關商業媒合機會,進行建設性溝通。
四、在客觀與量化條件下,建立完善第三方認證機制。
五、針對自媒體法律相關需求,提供援助。
六、建立自媒體與企業媒合平台。
七、協同自媒體開發產業未來價值。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內經營自媒體之自然人、自媒體相關從業人員,自行提出申請並完成會員資料登記,繳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者,皆可以個人身分參與本協會。
二、團體會員:凡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內經營自媒體,並於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且 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00萬之法人,由法人代表1人提出申請,完成會員資料登記,繳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並滿足下列條件者,可成為團體會員。
i.   團體會員之代表人應代為出席協會事務、並依委任行使會員權利。
ii.  團體會員之代表應為自然人,且不得同時具備本協會普通會員身分。
iii. 團體會員代表人任期為一年,得連續擔任同一法人代表,不得兼任不同團體會員之代表人。
iv. 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時告知協會新任代表姓名及相關資料。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高於新台幣三萬元之之法人或自然人得依申請,成為本會年度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擁有自媒體產業專業技能或本會活動相關專長,短期加入本會教學、宣導或推廣活動為目的,經理事會邀請入會者,入會目的達成後終止會員資格。以上會員,申請及邀請均應經理事會核定通過始具備會員資格。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規、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會員於一屆理事任期內受兩次停權處分、於不同理事任期受到累計三次停權處分者,或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理事會決議會員之停權應將決議過程、停權會員及停權期間公告之。 會員停權期滿應自行向本會提出復權申請,未提復權申請者,視為同意繼續維持停權狀態。

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入會費或常年會費不予返還,因欲參與協會活動預繳之費用得扣除行政費用後退回,各活動之行政費用依活動說明辦理。

因受停權處分期間結束,而欲申請復權之會員,應繳清停權期間未繳之常年會費,始得復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出會之會員不得重新加入協會,亦不得要求返還已繳交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或任何協會收取之費用。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受理後生效,惟不得要求返還入會 費或當期之常年會費,預繳之常年會費得扣除行政費用後返還之,行政費用依理事會公告辦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2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 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1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通訊投票,選舉辦法已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由當期理事互選產 生。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 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罷免及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 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 2 年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其他工作人員之聘任,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作業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期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及監事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及監事連續 2 次無故 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提出入會申請後繳交,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團體會員新台 幣 5,000 元,贊助會員每年度會費不低於新台幣 3 萬元,實際贊助會費依理事會核定,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3,600元,兩年繳交一次。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0 元,一年繳交一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60日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60 日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 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 31 日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 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6月12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