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獵人侵權問題 媒體相關曝光

近期網紅獵人使用網路上未經同意便收集並使用各位部落客、YouTuber、IG 客等等網紅的資料引起了許多網紅的抗議,官方在許多地方聲稱一切合法並拒絕與網紅們坐下來溝通,經過協會的努力以於 12 月 21 日於 《TVBS》曝光報導,12 月 24 日《經濟日報》的律師專欄更針對此事見做出法律解釋,希望未來相關的產業問題可以更加被重視。

感謝以下媒體的報導

2019/12/21 TVBS News 記者 周祐萱 藍于洺 / 攝影 張肇華

未經同意!「蔡阿嘎、這群人」遭 上架網紅平台

2019-12-24 經濟日報 黃沛聲

法律頻道/網紅媒合平台 留意三大法律問題

重點節錄

一、廣義的智慧財產法律

媒合平台協助品牌店家方發案,又協助網紅接案,針對發案方的品牌推廣、產品銷售當然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也就是對所代理的網紅們的姓名權(包括網紅的真名、藝名、頻道名)都要有能力協助保護,否則,只有網路技術卻不懂商業本質及基本法律,這樣的公司根本沒資格執行好經紀業務。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新時代的媒合平台既然是以原生網路技術為競爭核心出發,又必須自動化媒合各方,在本地台灣需要符合《個資法》——要求任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時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原則上都是違法。

換句話說,媒合平台本身經營的是商業行為,從其他地方無論用什麼網路技術「收集」網紅們的個資,「處理」後放上平台,甚至「利用」來幫網紅們接案,都必須得到同意。

此外,經營的對象若有國外網紅與品牌,則對於世界上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法潮流也要有所理解、符合,因此,歐盟的GDPR、APEC的CBPR規定,也都是國際媒合平台在進一步拓展國外市場時需注意的法律界限。

三、留意《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文字雖然比較抽象,但這跟媒合平台有關的就是「顯失公平」,內容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意義在內。

歷來常見的違法行為就是「攀附他人商譽」與「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換言之,經營網紅媒合平台之業者若用不是自己開發的,就置入知名網紅、部落客或Youtuber之連結與作品,實際上就是以他人長期經營之成果來推廣自己業務,明顯違法!

最近某媒合平台的爭議,即發生該平台在「未經網紅許可」的前提下,以網路爬蟲技術與框架技術,將許多知名網紅部落客、Youtuber的名稱、影音產品全部顯示在他的網站上,得罪所有大咖網紅,同時違反上述三大法律問題。

作者是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